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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424号原告:白某,男,45岁。被告:张某,女,46岁。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