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424号原告:白某,男,45岁。被告:张某,女,46岁。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