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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观长生、马华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观长生,马华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观长生,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华山,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观长生因与被上诉人马华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观长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观长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志  炜审 判 员 童  寿  华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金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