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观长生、马华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观长生,马华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观长生,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华山,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观长生因与被上诉人马华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观长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观长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志 炜审 判 员 童 寿 华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金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