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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汤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书庆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7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书庆,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书庆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书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汤书庆明知李某、刁某从事卖淫活动,仍在其经营的丹阳市皇塘镇振兴浴室内,容留李某、刁某向丁某、吴某各卖淫一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汤书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被告人汤书庆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刁某、丁某、吴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书庆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书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书庆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书庆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汤书庆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书庆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禁止被告人汤书庆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洗浴服务行业工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腊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 桦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