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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孟涛与马军、张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涛,马军,张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3138号原告:孟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被告:张爱琴。原告孟涛与被告马军、张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张爱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军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2000元及清偿日前的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的利息为2658元);2.被告张爱琴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5日,被告马军向原告孟涛借款3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5日,被告张爱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23日,被告马军向原告孟涛借款1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23日。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两笔借款分别到期后,被告仅分三次偿还了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借款。被告马军、张爱琴均未作答辩。原告孟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等证据,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5日,被告马军向原告孟涛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马军向孟涛借到30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5日前还清。被告张爱琴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签名。2014年4月23日,被告马军向原告孟涛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马军向孟涛借到10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23日还清。原告均以现金方式按约向被告马军交付了上述两笔借款。上述两笔借款均到期后,因两被告均未还款,原、被告经协商约定被告每两个月向原告还款6000元,被告马军向原告还款两笔共计12000元,被告张爱琴向原告还款一笔计6000元。此后,两被告均未再向原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孟涛与被告马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马军交付了借款40000元,两被告还款18000元后未再还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马军偿还借款22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军共向原告借款两笔,其向原告偿还的12000元应先用于偿还到期较早的10000元借款,剩余2000元及被告张爱琴所还的6000元用于偿还另外30000元借款。原告主张的利息系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对借款利率、逾期利率均未作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马军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其中,上述22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为2621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爱琴自愿对被告马军向原告所借30000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借款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军追偿。被告马军、张爱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涛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支付其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2621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9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爱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爱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军追偿;四、驳回原告孟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马军、张爱琴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