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广兰与吴寿珍生命权、健康权、��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广兰,吴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337号申请执行人:潘广兰,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吴寿珍,女,1979年10月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执行潘广兰与吴寿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