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玉文与被执行人付亚珍、温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文,温玉琴,付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文,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委托代理人:崔荣太,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被执行人:温玉琴,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被执行人:付亚珍,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职员,住所地东宁市。本院(2016)黑10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