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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高书松申请执行人:孙书芬申请执行人:刘爱丽申请执行人:刘亚菲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书松、孙书芬、刘爱丽、刘亚菲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已自动履行了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乳冯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