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吕洪春诉盘锦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春,盘锦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774号原告:吕洪春,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代理人:陈丽荣,系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盘锦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原告吕洪春诉被告盘锦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吕洪春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树春人民陪审员 孙艳芬人民陪审员 任大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