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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6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新京报社上诉邵一鸣名誉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京报社,邵一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民终6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京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戴自更���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叶青,女,该单位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婉静,女,该单位法务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一鸣,男,1957年3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中,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貌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京报社因与被上诉人邵一鸣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京报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邵一鸣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经在判决中认定邵一鸣发表的论文存在擅自使用全国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的问题,则《新京报》将非邵一鸣本人的数据表示为他人数据,应是合理的。涉案文章的副标题《在权威杂志〈柳叶刀〉发表防艾论文,擅自使用中疾控其他团队大量数据,被通报批评》只是阐述了邵一鸣在《柳叶刀》发表论文这一事实,并无不妥。涉案文章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列明了双方观点,通篇均是对整个事件的客观报道。一审法院认为新京报社将“处理建议”改为“调查意见”具有倾向性,但新闻报道的真实并非指细节的绝对正确,只要新闻中涉及到与特定人名誉相关的内容不存在足以影响该特定人的正当社会评价的错误,就可认定为基本重要事实正确。涉案文章中“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小标题是记者根据采访内容得出的客观小标题,并非王××所说。2.一审法院部分判项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认定新京报社侵权正确,但邵一鸣并未证明丁香园网和生物360网转载了涉案新闻报道,一审判决要求新京报社在上述网站对邵一鸣进行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涉案文章存在于邵一鸣所指的网站,要求第三方文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行为也不应由新京报来完成。邵一鸣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新京报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邵一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京报社在其报纸的与不实报道相同版面即A20版登报更正其不实报道,向邵一鸣真诚道歉;2、新京报社出面与转载其不实报道的主要门户网站联系,出资刊登其更正信息和致歉信,以减低对邵一鸣名誉的严重损害,门户网站为新京报社自己的门户网站及百度网、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丁香园网、中国科学网、中国大学问网、生物360、中华网、中国江苏网、网易财���;3、新京报社赔偿邵一鸣名誉损失费1元;4、新京报社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邵一鸣系中疾控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系性艾中心的研究员。2013年10月25日,新京报社在《新京报》A20整版刊登题为《中疾控首席专家邵一鸣被指盗用数据》,副标题为《在权威杂志〈柳叶刀〉发表防艾论文,擅自使用中疾控其他研究团队大量数据,被通报批评》一文,内容为:“本周二,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控中心发出通报,称去年12月1日,以该中心研究员邵一鸣为通讯作者,发表在《柳叶刀》杂志(在线版)上的一篇学术文章,存在擅自使用其他科研人员研究数据的问题。作为主要责任人,邵一鸣受到通报批评。……论文作者被指盗用科研数据:被认定为擅自用他人科研数据的文章,名为《2003年-2011年中国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单阳家庭夫妻间传播的全国性观察队列研究》(AntiretroviraltherapytopreventHIVtransmissioninserodiscordantcouplesinChina(2003-11):anationalobservationalcohortstudy)。去年12月1日,该文章一经《柳叶刀》在线发表,即在中疾控性艾中心内部引发巨大争议。……《柳叶刀》增补作者署名、登更正:今年10月5日,在中国疾控中心的协调下,《柳叶刀》杂志纸刊,以增补19位作者署名的方式,正式发表了上述争议文章。在同期刊物上,《柳叶刀》编辑部还就这一非常少见的大规模增补作者事件,做出了《更正》。在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的官方通报中,称‘增补作者’的目的是,‘体现相关科研人员对于艾滋病单阳家庭防治研究的创造性劳动。’【双方争议】数据是否为公共数据;记者日前分别采访邵一鸣团队成员和部分‘增补作者’,双方均对官方通报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增补作者:原署名作者用他人用户名、���码下载数据……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增补作者说,对于这些基于国家数据报告系统,同时又包含多个应用性研究模块在内的数据的使用权问题的确值得商榷。无论如何,其分析使用及文章发表应该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还应让负责和参与研究项目,以及管理该数据系统的工作人员知情。但此前发表文章的工作团队,在自己没有数据使用权限的情况下,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下载获得数据,仅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撰文,并未参与实际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原署名作者:下载数据库账号经中疾控授权;原作者之一称,论文的基础数据,均来自国家艾滋病防治数据库的公共数据库。……【调查意见】中疾控性艾中心协调小组:利用下载信息便利,抢发表论文……今年五月,该小组曾对论文事件做出过一些初步的调查结论。结论的主要内容是:HIV感染单阳家庭抗病毒治疗���作,是自2008年开始,由性艾中心安排给综合室、治疗室、流病室和干预室开展的应用性研究,有设计思路、实施方案、目的明确的。队列内单阳家庭一直维持在4.5-4.8万之间。去年,该项工作的结果和主要结论,还以报告形式上报原卫生部。而《柳叶刀》在线论文署名的8名作者,4名来自性艾中心病免室,4名来自外单位。该论文的第一作者贾××系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研究所职工,均未参加单阳家庭抗病毒治疗研究的设计,也未参与现场工作实施和数据收集,而是在他人工作基本完成后,在设计与数据收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下载数据库信息的便利,抢先发表论文。但是,记者注意到,上述建议并未被采纳。【专家观点】中疾控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说,我国科研机构的伦理审查,仅对科研项目(课题)是否会损害受试人权益做出审查,并不审查科研数据的来源及合理性。因此,邵一鸣团队此前使用国家防艾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开展课题研究,经过了中心的伦理审批;但用这些数据发表论文,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不知情,也不可能做出伦理审查。一位参与过对论文事件调查协调,但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学伦理学专家介绍,国家防艾数据库中的数据包括两种,一种是正式对外发表的公开数据,比如每年的艾滋病疫情报告,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另外一种,是暂时不对外公开的数据。对于这种数据,中国疾控中心内部有一系列规定,科研团队须经过一系列的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后才能使用。该专家认为:从现在的调查结果看,以邵一鸣教授为通讯作者,发表在《柳叶刀》上的论文所使用的单阳家庭艾滋病防治数据,来自国家防艾数据库���的暂未公开数据,但没有经过中心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就擅自获得,并交予论文第一署名作者—贾××进行分析,并撰写成公开发表的论文,确实是违反了相关科研规定。……。”该篇新闻报道刊登后,性艾中心于2013年10月30日在其网站发布《郑重声明》,内容为:“近日,我中心专家发表在《Lancet》杂志上的《2003-2011年中国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单阳家庭夫妻间传播的全国性观察队列研究》论文,符合杂志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剽窃’和‘盗用数据’的情况。”2013年11月5日,中疾控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内容为:“近期,个别媒体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邵一鸣研究员被指盗用数据和剽窃,造成一些不良影响。我中心郑重声明:邵一鸣研究员等作者在英国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的《2003-2011年中国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单阳家庭���妻间传播的全国性观察队列研究》学术论文,不存在盗用数据和剽窃的行为,符合学术论文发表的相关要求。”另查,2012年12月1日,邵一鸣等八位作者在《柳叶刀》杂志在线发表网络版论文《2003-2011年中国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单阳家庭夫妻间传播的全国性观察队列研究》。2013年10月5日,《柳叶刀》杂志刊登的纸质版论文《2003-2011年中国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单阳家庭夫妻间传播的全国性观察队列研究》中,除邵一鸣等八位作者外,另增加19位作者。2013年10月19日,性艾中心在其办公楼内发布《关于邵一鸣研究员擅自使用国家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发表论文的通报》(中疾控艾发[2013]105号),内容为:“各科室/项目办:2012年12月1日,贾××、阮××为并列第一作者,邵一鸣为通讯作者,在《柳叶刀》(Lancet)杂志在线发表了《2003-2011年中国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单阳家庭夫妻间传播的全国性观察队列研究》(《AntiretroviraltherapytopreventHIVtransmissioninserodiscordantcouplesinChina(2003-11):anationalobservationalcohortstudy》)。该论文在使用全国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时,未征得数据库管理科室的同意,擅自使用数据库数据进行研究和发表论文,未对形成相关数据做了大量工作科研人员的贡献予以体现,也未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审批发表论文,引发了争议,造成不良影响。经请示上级同意,我中心对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责任人邵一鸣研究员提出批评。同时,经过协调沟通作为补救措施,为体现中心相关科室科研人员对于该工作的创造性劳动,采取增加有关科研人员作为论文作者的方式,以完整体现对该论文的贡献。……”审理中,新京报社提交记者魏××2013年10月5日的电子邮箱收信内容及附件:2013年5月6日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小组关于贾××、邵一鸣等人在Lancet杂志发表论文事件的协调处理建议》及2013年10月19日的《关于邵一鸣研究员擅自使用国家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发表论文的通报》,证明其写作背景及写作的正当性。其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小组关于贾××、邵一鸣等人在Lancet杂志发表论文事件的协调处理建议》中记载,性艾中心于2013年3月11日成立协调小组,对此次事件分析如下:1、《Lancet》(译:柳叶刀)论文署名作者未从事艾滋病单阳家庭抗病毒治疗工作;2、《Lancet》论文使用的数据、研究内容来源于和使用性艾中心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应用性研究数据和成果;3、《Lancet》论文作者违规使用数据;4、论文的内容和结果应属于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人,应为性艾中心。新京报社表示邮件发件人为性艾中心治疗室��主任赵×。邵一鸣对附件的真实性认可,表示无法确认赵×邮箱及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新京报社提交赵×于2013年10月24日向魏××发送的邮件及附件、2013年12月落款签名为“赵×”的《情况说明》,表示记者将报道发送给赵×,并由赵×确认、修改其陈述的内容,证明其文章写作具有事实依据。邵一鸣表示无法核实邮件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但提出新京报社在刊登报道前夜将报道交给一方当事人修改,该文章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应受到质疑。邵一鸣提交了其2013年10月的通话记录,表示新京报社记者在发布文章前从未与其联系。新京报社表示因邵一鸣当时在美国,故没有打通邵一鸣的电话。邵一鸣提交性艾中心于2014年10月10日的《关于媒体报道事件调查报告》,证明媒体记者在没有充分采访的情况下杜撰相关事实。新京报社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目的不予认可。邵一鸣提交冯×签署的《关于病免室使用国家艾滋病防治数据库的说明》,表示冯×作为其研究室的数据库管理员有权使用国家艾滋病防治数据库,其使用数据库的数据从事科研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新京报社对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邵一鸣提出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席王××在涉案文章发布后向新京报记者发送电子邮件,说明了其并没有对相关事项进行判断。据此邵一鸣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新京报社的不实报道。新京报社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记者未收到王××的邮件。邵一鸣提交其于2013年6月13日向性艾中心协调小组成员发送的邮件内容及附件,表示其针对2013年5月6日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小组关于贾××、邵一鸣等人在Lancet杂志发表论文事件的协调处理建议》向协调小组进行了回复,但新京报社并未采���其相关回复。新京报社表示其处没有该份邮件的内容。邵一鸣提交2013年11月12日、20日,其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向新京报社发送的函件及快递单,证明其曾要求新京报社刊登中疾控中心的声明和致歉声明,撤回不实报道,消除对其名誉的损害,但未得到回复。新京报社表示其未收到邵一鸣及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关于性艾中心对单位人员发布论文是否有相关规定,邵一鸣表示2007年性艾中心发布书面的正式规定,规定了发布论文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但该规定的执行率并不高,2013年10月19日的《关于邵一鸣研究员擅自使用国家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发表论文的通报》中的“擅自使用”即指其发表论文没有经过行政审批。邵一鸣提出新京报社的新闻报道对其的科学诚信构成影响,造成其很多项目的谈判中止,其主张新京报社登报更正其不实报道并���歉,并在有转载两篇报道的相关网站出资刊登更正信息并道歉,以及赔偿其名誉损失费1元。邵一鸣提交2016年4月12日《当代HIV研究》杂志向其发送的邮件,表示因涉案论文被指剽窃,导致其正常学术活动受到影响。新京报社提出其新闻报道未构成侵权,不同意邵一鸣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证人冯×出庭作证,表示邵一鸣系性艾中心病毒免疫室主任,其系邵一鸣的下属,邵一鸣委托其作为科室的唯一代表,获得相关数据使用权限,其于2006年6月开通了查询、下载艾滋病数据库以及个别疾病数据查询、下载的权限,其使用和下载数据受邵一鸣的委托,不需要再经过性艾中心的审批,但涉案文章发表后,其权限受到极大限制。新京报社认为冯×与邵一鸣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带有主观性。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新京��》、《郑重声明》、《声明》、《关于病免室使用国家艾滋病防治数据库的说明》、《关于再次要求报社恢复我名誉的函》、律师函、《关于邵一鸣研究员擅自使用国家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发表论文的通报》、《关于媒体报道事件调查报告》、电子邮件、通话记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小组关于贾××、邵一鸣等人在Lancet杂志发表论文事件的协调处理建议》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新京报社于2013年10月25日发表的《中疾控首席专家邵一鸣被指盗用数据》新闻报道对邵一鸣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邵一鸣所在单位性艾中心于2013年10月19日发布的通报中,认定了邵一鸣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在使用全国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时,未征得数据库管理科室的同意,擅自使用数据库数据进行研究和发表论文,未对形成相关数据做了大量工作科研人员的贡献予以体现,也未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审批发表论文。邵一鸣在庭审中亦表示性艾中心存在单位员工发表论文需要经过性艾中心行政审批的成文规定。可见,邵一鸣发表的论文存在擅自使用全国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的问题,亦存在未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发表论文的问题。但是,新京报社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并未对此予以全面、客观的报道。首先,新京报社于2013年10月25日发表的新闻报道使用的标题为《中疾控首席专家邵一鸣被指盗用数据》,以《在权威杂志〈柳叶刀〉发表防艾论文,擅自使用中疾控其他研究团队大量数据,被通报批评》为副标题,并在报道中数次提及邵一鸣“擅自使用他人科研数据”、“盗用科研数据”。盗用,意为非经同意或批准而非法使用。根据通报的内容,邵一鸣发表的论文使用了全国艾滋病防治数据库的数据,而不是非法使用他人的文字和资料。杂志版论文较网络版论文增加19名作者的原因亦在通报中予以体现,意在体现中心相关科室科研人员对该工作的创造性劳动,而非邵一鸣实施了盗用的行为。但是,新京报社以此为标题发布的新闻报道,并数次提及“盗用科研数据”、“擅用他人科研数据”,极易误导公众对邵一鸣作出抄袭、盗用他人资料的否定性评价,导致邵一鸣的社会评价降低。其次,根据《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新京报社并未采访过邵一鸣本人,未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且新京报社主张作为报道支撑之一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小组关于贾××、邵一鸣等人在Lancet杂志发表论文事件的协调处理建议》为性艾中心正式发布通报之前的内部建议,其以该协调处理意见作为其报道支撑亦缺乏全面性、客观性。新京报社在新闻报道中将该协调处理建议记载为“调查意见”,亦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最后,根据《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新京报社的涉案文章“专家观点”处采用的分标题为《中疾控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邵一鸣提出王××从未提出该观点,而新京报社在答辩中亦提出该标题是记者根据采访内容得出的客观小标题。但是,从通常的字面理解来看,新京报社编发此标题极易误导读者得出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提出了“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的观点。因此,新京报社的该处报道缺乏真实性、准确性。综上所述,新京报社提出其报道所指内容真实,不存在诋毁、侮辱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新京报社的涉案新闻报道存在部���严重失实,使公众对邵一鸣产生一定误解,造成邵一鸣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故新京报社应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对于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形式和范围,由法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予以判定。邵一鸣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新京报社的新闻报道必然对邵一鸣在其专业领域内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其要求新京报社赔偿名誉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新京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京报网(网址:www.bjnews.com.cn)、丁香园网(网址:www.dxy.cn)、生物360网(网址:www.bio360.net)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邵一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新京报社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新京报社负担);二、新京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公开发行的《新京报》A20版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邵一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新京报社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新京报社负担);三、新京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邵一鸣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四、驳回邵一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报道是否全面客观;二、要求新京报社在丁香园网和生物360网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是否适当。以下分别予以评析:一、涉案报道是否全面客观的问题首先,从《新京报》刊登的涉案文章的标题看,其表述欠缺事实依据。涉案文章的副标题是《在权威杂志〈柳叶刀〉发表防艾论文,擅自使用中疾控其他研究团队大量数据,被通报批评》。标题是一篇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的浓缩,在现代社会更是很多人获取资讯时的重要关注点。新闻报道的标题虽然力求简洁和吸引人,但不应单纯为了吸引人而不顾标题信息的客观性。本案中,邵一鸣未经单位审批而在涉案文章中所采用的是全国艾滋病防治数据库中的数据,该数据库属于国家的数据库,并非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有。《新京报》在报道的标题中使用“擅自使用中疾控其他研究团队大量数据”的表述,与邵一鸣“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国家数据库”的事实不符。未经审批而使用国家数据库属于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擅自使用其他研究团队数据则可能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其次,涉案报道中的子标题也存在问题。在子标题《中疾控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中,涉案文章将“中疾控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和“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的表述放在同一个子标题中。虽然新京报社上诉称该子标题是记者根据采访内容得出,并非王××所说。但涉案文章以这样的内容编排��式作为子标题,会使一般人认为“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的表述出自中疾控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但根据中疾控性艾中心《关于媒体报道事件调查报告》的确认,王××接受采访时并未表达这一观点。所以,涉案报道的标题表述缺乏客观依据。再次,从《新京报》刊登的涉案文章的内容看,也存在欠缺事实依据的问题。公共媒体在事实陈述中应恪守新闻规范,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为此,公共媒体的新闻报道信息应有基本的证据支撑或来自于权威渠道。本案中,涉案文章的内容中“擅自使用其他科研人员数据”的表述同样与“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国家数据库”的事实不符。“调查意见”的表述与“协调处理建议”的事实不符,“调查结论”的表述也与“调查建议”的事实不符,涉案文章所引的“结论的主要内容”也并非结论,而是《协调处理建议》中“事件分析”的内容。而《协调处理建议》的结论性内容在其“建议”部分,但《新京报》对该部分没有任何提及。虽然新京报社上诉认为,新闻报道的真实并非指细节的绝对正确。但本院认为,对于关键问题的细节必须严谨,否则可能导致公众对报道内容的基本事实产生误解。“调查意见”和“协调处理建议”虽然从字面上没有太大差异,但在本案特殊的背景下,却有实质差异。本案中,“调查意见”的措辞会让人误以为这是最后的处理结果,而“协调处理建议”则不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效果。而“调查结论”和“事件分析”更是有本质差别,“调查结论”的措辞会使公众误认为中疾控中心对邵一鸣发表文章事件已经有了处理结论,而实际上并非这样。因此,可以认定新京报社在涉案文章的关键内容上欠缺事实依据。第四,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本案中,《新京报》在并无证据保证其涉案报道属实的情况下,应该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也就是应该进行平衡报道。但从涉案报道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篇幅都在有倾向性地针对邵一鸣进行负面评价。而邵一鸣方意见的信息内容却只占很小部分,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平衡。因此,《新京报》的报道偏离了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极易对公众形成误导。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文章构成对邵一鸣名誉权的侵犯并无不当。二、要求新京报社在丁香园网和生物360网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是否适当的问题新京报社上诉还认为,邵一鸣并未证明丁香园网和生物360网转载了涉案新闻报道,一审判决要求新京报社在上述网站上对邵一鸣进行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新京报社对邵一鸣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已经成立,考虑到《新京报》作为综合性商业媒体所具有的影响力,其侵权影响所及的范围首先是邵一鸣所从事的医疗卫生研究领域,其次才是《新京报》的其他读者群。而丁香园网和生物360网属于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网站,为了更好地消除侵权影响,一审法院判决在《新京报》之外的丁香园网和生物360网进行赔礼道歉并无不当。综上,新京报社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新京报社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王国庆审 判 员 王玲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