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477号原告:陈振华(陈伟民),男,汉族。被告: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陈亮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菁,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振华(陈伟民)与被告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振华(陈伟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亮亮、委托代理人苗雷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5170元。事实和理由:1996年,原告从下冶搬迁至长泉。当时在下冶的房屋和树木作价共计10170元。2004年,经时任村长兼支书的陈文伟支付了5000元,余款5170元,村委出具了欠条,该款至今未付。被告辩称,不清楚2004年村委是否给原告出具欠条,且2004年至今已12年之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下冶搬迁至长泉时,将房屋和树木作价。2004年,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树木及房屋补偿款共计5170元,该款至今未付。另查明,原告陈振华与欠条中记载的“陈伟民”系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树木及房屋补偿款517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该款被告应当支付。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当支付,但欠条上并未注明履行期间,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17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振华(陈伟民)5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