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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无锡科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全景导向标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科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全景导向标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125号原告:无锡科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宁海里185-302。法定代表人:付雄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陈琳,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全景导向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双河新村56-1-6。法定代表人:张少东,职务不详。原告无锡科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全景导向标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科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科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科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科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