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黄某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昆明远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310号申请人执行人黄某,男,1990年1月24日生,湖北省当阳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昆明远卓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址: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某与昆明远卓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远卓商贸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为70762元,现双方当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昆明远卓商贸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义务。本次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07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卢嘉强审判员 李国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