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0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鲁昌盛与谢炳登、魏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谢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608号原告:鲁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