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进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进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进擓,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进擓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皖1126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进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执12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