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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峰与李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李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赵峰,男。被执行人李春东,男。本院在执行赵峰与李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峰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