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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娄崇妹与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娄崇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法定代表人:徐天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崇妹,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上诉人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娄崇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弘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