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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峰峰与葛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峰峰,葛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885号之一原告:唐峰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葛成浩,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唐峰峰与被告葛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唐峰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峰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唐峰峰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