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6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峰峰与葛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峰峰,葛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885号之一原告:唐峰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葛成浩,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唐峰峰与被告葛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唐峰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峰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唐峰峰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