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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旃喜、张红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旃喜,张红彦,徐举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48号申请人张旃喜,男,汉族,1966年4月5日,住址河南省中牟县官渡西路***号院*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66********。申请人张红彦,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景明街*号院*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81********。申请人徐举龙,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住址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乡西徐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1********。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旃喜,申请人张红彦,申请人徐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旃喜与申请人张红彦、申请人徐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红彦、申请人徐举龙偿还给申请人张旃喜2.7万元(其中本金2.5万元、利息2000元)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给申请人张旃喜80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偿还申请人张旃喜8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偿还申请人张旃喜1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