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菊芳与林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菊芳,林凤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金菊芳,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凤宝,男,1955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金菊芳与林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31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