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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林冲、XX枝、高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林冲,XX枝,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林冲。被执行人XX枝。被执行人高慧。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林冲、XX枝、高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23民初292号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林冲、XX枝、高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内01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1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付登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