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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万洲金属有限公司、厦门镀鑫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万洲金属有限公司,厦门镀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万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7号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荣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松山社148号。法定代表人:张年有,总经理。上诉人厦门万洲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镀鑫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3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万洲金属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万洲金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崔新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