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行审120号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143号附1号。负责人刘睿,局长。被申请人重���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5-2#。组织机构代码:06285125-7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董事长。案由:行政处罚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作出渝规罚巴南字[2016]第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申请人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典雅花溪半岛”项目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7042平方米建筑。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对被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告知被申请人陈述、申辩等权利。2016年2月3日,申请人作出渝规罚巴南字[2016]第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7042平方米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68353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2016年2月3日作出的渝规罚巴南字[2016]第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费用10084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