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宝丰金融机具经销部与哈尔滨传实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宝丰金融机具经销部,哈尔滨传实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宝丰金融机具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16号校园小区A栋1单元103室。经营者魏忠杰,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传实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1栋1单元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单宝玉,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宝丰金融机具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传实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