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温祥与李祥玉、宁凤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祥,李祥玉,宁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温祥,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李祥玉,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宁凤梅,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祥玉、宁凤梅在灵璧县朝阳镇邵堰村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祥玉、宁凤梅在灵璧县朝阳镇邵堰村104国道路北面朝南门面房四间二层楼房和后院房屋及该房屋西边砖瓦结构房屋三间及院子。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琼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