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55号1#。组织机构代码79807402-4。法定代表人:叶志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才、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安仁大道1007号(综合楼)401。法定代表人:王耀辉。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号南城社区服务大楼六层东侧,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350800726465878Q。法定代表人:江建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969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郑 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