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鼎钻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7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陕西鼎钻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鼎钻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建峰,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6)川1781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成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