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达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达生,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丰泽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柯双木、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达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达生及辩护人张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达生酒后途径丰泽区城东街道霞美社区雪花啤酒厂门口时,与被害人苏某因身体碰撞发生口角并引起互殴,后陈达生回到其位于丰泽区城东街道×路×号家中,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在其家门口旁边,持刀朝苏头部、右肩部砍了数刀,致苏头部、面部、肩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苏某面部皮肤裂伤9㎝,属轻伤一级;头皮裂伤长度累计11㎝,属轻伤二级;右眼内眦部上下泪小管断裂,行义管固定术,现仍遗有溢泪现象,属轻伤二级;右肩部、右上臂、右腋窝各一处皮肤裂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陈达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年5月1日,公安机关接受了陈达生上交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同年6月14日,陈达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4日陈达生与苏某达成赔偿协议,陈达生应赔偿苏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4000元,已依协议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44000元,苏某对陈达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达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及辨认陈达生照片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曾某的证言、陈达生辨认苏某照片、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达生的辩护人提出陈达生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酒后行为,无积怨,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先动手,存在过错。对陈达生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陈达生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害人的伤情均系被告人陈达生持刀砍致,双方在互殴行为结束后,陈达生又到家中拿出菜刀,在家门口旁边砍被害人,致被害人三处轻伤,被害人对其轻伤后果不存在过错。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达生持刀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三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陈达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达生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减轻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及对陈达生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达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国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