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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9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中生与邱世和、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淄博浩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押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生,邱世和,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淄博浩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954-2号申请人王中生。被申请人邱世和。被申请人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被申请人淄博浩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申请人王中生与被申请人邱世和、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淄博浩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邱世和驾驶的黑****90号(挂车号牌:黑****2挂)重型货车一辆。现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交纳保证金6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为查封。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6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变更。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黑****90号(挂车号牌:黑****2挂)重型货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