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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684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朱智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XX,身份证号230103198006112411,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32号6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朱智贤,身份证号230107197909011217,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34号汽轮2栋2楼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朱智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