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燕林与吕春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林,赵建军,何云凤,吕春江,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17号申请执行人王燕林,男,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何云凤,女,蒙古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吕春江,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燕林与被执行人赵建军、何云凤、吕春江、赵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标的款217574元,执行费3163.6元。经本院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2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2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