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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100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