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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白亚军、王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白亚军,王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白亚军。被执行人王香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白亚军、王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8875.85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3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白亚军、王香兰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白亚军名下登记房屋二套。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白亚军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其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因房产系轮候查封,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白亚军、王香兰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未受偿748875.8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