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9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彤远树脂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凯富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彤远树脂制造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集团凯富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9889号原告:沈阳市彤远树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细河经济区大潘镇大潘村。法定代表人:孙志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凯富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法定代表人:周晔。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彤远树脂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凯富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彤远树脂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