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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钊、杨家珍等与杨朝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钊,杨家珍,杨朝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钊,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南江旭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家珍,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南江旭塘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朝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再审申请人梁钊、杨家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梁钊、杨家珍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3319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杨朝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4月8日,梁钊向杨朝机借款3319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6月8日止。担保人陈活基在借条上签字。再审申请人主张该借条是受胁迫所立下的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梁钊、杨家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钊、杨家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 荣审判员 杨清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金茜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