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5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贞丰县挽澜乡环旦煤矿与杨永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贞丰县挽澜乡环旦煤矿,杨永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096号原告:贞丰县挽澜乡环旦煤矿,住所地贞丰县挽澜乡窑上村。法定代表人柴安明,该煤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才,男,该煤矿管理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达胜,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永良,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贞丰县挽澜乡环旦煤矿与被告杨永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贞丰县挽澜乡环旦煤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贞丰县挽澜乡环旦煤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贞丰县挽澜乡环旦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贞丰县挽澜乡环旦煤矿负担。审判员 石成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