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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晓燕与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燕,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4725号原告刘晓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子谋,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琴,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17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租金,暂计至2016年11月16日为18万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自2016年5月21日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按日利息1‰计算;3、被告支付的定金10万元归原告所有;4、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承租物业;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相关案情一、原告房产的位置: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德兴花园***屋租赁合同》记载的涉案租赁物地址为深圳市布吉镇西环路德兴花园****72.14平方米。原告确认上述地址与产权登记信息中的地址实际地理位置一致。二、原告取得房产产权的时间:2012年6月7日。三、房产建筑面积:672.14平方米。四、房屋用途:商业金融业。五、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8月17日。六、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3万元。被告在经营中应交纳的各项税费、营业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卫生费、租赁费(税)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七、合同约定租金交纳日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每月20日之前交纳当月17日到下月16日期间的租金。八、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履行期限:2014年8月17日至2024年9月1日。九、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违约金标准:如被告不按期向原告交纳租金,原告按3‰日利息收取滞纳金和应交租金。从欠租日累计达60个工作日起,原告有权无条件收回被告所租物业,有权停止水电等供给服务,被告押金自动转为定金。被告拖欠原告租金达二个月时,本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同时原告无条件收回该物业,不动产归原告,被告如属违约原押金转为定金归原告,被告应在原告下达收回物业通知书五日内离场。十、被告拖欠租金期间: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2016年10月16日之前的租金。十一、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由人力不可抗拒力量造成被告不能正常经营和损失不属于原告责任,不承担任何损失。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原告称在本案起诉之前,被告已多次拖欠租金,提交其2016年3月10日发给被告的《通知书》为证,主要内容包括:“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院张成董事长、孙成茹院长及全体股东:……你方在经营中多次拖欠我方租金,我方多次进行口头催交款,但你方在执行双方合同时不仅严重违约,而且多次违背承诺,丧失了我方对你方的诚信信息。截止2016年3月1日,你方已拖欠应交我方租金伍万贰仟元整(人民币),拖欠应交租金期限达到三个月之久……”,孙成茹签收该《通知书》。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孙成茹系被告公司总经理。3、原告确认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补交了租金15万元,未支付滞纳金。被告已付清2016年10月16日之前的租金。原告在庭审中坚持要求行使解除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拥有涉案租赁物的产权,其与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达两个月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涉案租赁物。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起诉时,被告拖欠2016年5月17日之后的租金,拖欠租金期间已超过两个月,且原告提交的《通知书》显示被告在2016年3月1日时也曾拖欠租金三个月。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被告虽补交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的租金,原告坚持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涉案租赁物,该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已支付原告押金10万元,不属于被告尚未履行的支付义务,被告并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考虑涉案租赁物面积较大,本院给予被告15日腾退场地的期限。被告未支付2016年10月17日之后的租金,应按30000元/月的租金标准支付至实际腾退涉案租赁物之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按日利息3‰计算,原告诉请按日利息1‰计算,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诉请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0.5%计算。租金于每月20日支付,故每月滞纳金于次月的21日开始计付。原告确认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支付了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的租金15万元,则被告应支付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拖欠租金的滞纳金1500元(计算公式:30000元×0.5%/月×4个月+30000元×0.5%/月×3个月+30000元×0.5%/月×2个月+30000元×0.5%/月×1个月)。关于2016年10月17日之后拖欠租金的滞纳金,被告应逐月计付直至清偿之日。被告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其他过高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晓燕与被告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德兴花园****的涉案租赁物;三、被告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按人民币30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刘晓燕支付租金,自2016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腾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德兴花园****的涉案租赁物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晓燕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拖欠租金的滞纳金人民币1500元;五、被告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晓燕支付滞纳金,自2016年11月开始,每月21日以月租金30000元为基数计算所欠租金的滞纳金,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计付;六、驳回原告刘晓燕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大慈康复理疗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