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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任久龙申请执行萨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久龙,萨仁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任久龙,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萨仁格日乐,女,1966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6年11月份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萨仁格日乐的工资4,000.00(余额不足全额扣留)元至扣足147,560.00元为止。二、扣留款存入申请执行人任久龙帐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