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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字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字2087号原告:马某,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张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