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3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何如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何如昌,卢道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回浦村环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4824-1。法定代表人徐光勇。被执行人何如昌,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卢道贵,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如昌、卢道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字4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如昌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执行费625元,被执行人卢道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道贵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另经多次向有关金融机构、工商、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何如昌、卢道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被执行人何如昌、卢道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被执行人何如昌、卢道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