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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吴能彪与陈国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能彪,陈国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2565号原告:吴能彪,男,汉族。被告:陈国智,男,汉族。原告吴能彪与被告陈国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为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能彪、被告陈国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能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及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5,000元,原告依约将借款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等额借条一份,并约定2015年10月份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陈国智辩称,借款135,000元,本金只有90,000元,剩余的40,000元均是利息,利息也是5%的高息,且借款都用于赌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起,被告陈国智陆陆续续向吴能彪借款135,000元。2014年4月28日,陈国智向吴能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本人陈国智向吴能彪借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正。2014年12月底先还款伍万伍仟元,余款2015年10月份左右还清。借款人陈国智2014.4.28”。现陈国智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陈国智归还借款本金1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借款是用于赌博以及高额利息结算而来,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能彪借款本金135,000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能彪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陈国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为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雯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