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南粤副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6民辖终32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南粤副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粤副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菊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蕴仪,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东宁,该所所长。上诉人广州南粤副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7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南粤副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西路397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孙克勇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