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张斌、易晓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张斌,易晓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548号原告: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9054-X。法定代表人:何家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泓,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易晓娟,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张斌、易晓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尧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