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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恒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恒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恒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波,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村法定代表人:李永耀,总经理。北京市恒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伟业公司)与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8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恒瑞伟业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汇商贸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58917.5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百汇商贸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百汇商贸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个,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执行人恒瑞伟业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百汇商贸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百汇商贸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恒瑞伟业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58917.5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百汇商贸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8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