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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6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森与沈友,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周燕,沈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907号原告:杨森,男,汉族,1990年8月24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燕,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修云,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友,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书,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森与被告周燕、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杨森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森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森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