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姚景丰与董学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景丰,董学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770号之一原告:姚景丰,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学权,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景丰与被告董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景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姚景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