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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姚景丰与董学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景丰,董学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770号之一原告:姚景丰,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学权,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景丰与被告董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景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姚景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