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30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简赞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30执236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简赞武,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现在新成监狱服刑。 上述被执行人因犯受贿罪,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琼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简赞武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退回赃款1045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予以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简赞武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简赞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简国明愿意帮被执行人简赞武还款,其承诺今年退还赃款200000元,余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退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国强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谢兴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燕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