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庄美苏与张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美苏,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58号申请人:庄美苏,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宋协生,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申请人:张静,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庄美苏与被申请人张静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庄美苏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静所有的浙G×××××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庄美苏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静所有的浙G×××××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