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季珂羽、季红霞与王大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珂羽,季红霞,王大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284号原告:季珂羽。原告季红霞。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步兵,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雷,江苏里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珂羽、季红霞与被告王大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季珂羽、季红霞诉称,2016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美术高考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培训内容及费用等事项,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16万元培训费后,王大明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美术高考培训协议;王大明返还16万元。王大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射阳县××镇建华村,但其已于2013年4月起至今以南京市六合区为经常居住地并购房生活在六合区龙池街道华欧大道1号长河郡苑5幢2单元604室。本案诉争协议系被告以南京王大明文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签订的,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在南京市××区域内。该协议履行地亦在南京市××区,故该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区,且被告王大明虽住所地在射阳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王大明提出该案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王大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子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侍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