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革强与李继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革强,李继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2729号原告张革强,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李继锋,男,195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革强诉被告李继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革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继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革强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革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叶乾锋人民陪审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