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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革强与李继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革强,李继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2729号原告张革强,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李继锋,男,195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革强诉被告李继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革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继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革强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革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叶乾锋人民陪审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