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2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俞某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刑初616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1,男,1998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俞某1伙同俞某某(15周岁,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来到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亿家人”超市,破坏后窗护栏后进入超市实施盗窃,盗走大重九、云烟、玉溪、贵烟、中华等品牌香烟共十九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606元。案发后,被盗香烟已追回十八条零五包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俞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安顺市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区发鉴字(2016)18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俞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俞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俞某1退赔被害人陈某1被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烜(代) 搜索“”